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太仆寺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1、申请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和《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提供:户口簿及身份证;供养在读大学生家庭提供入学缴费凭证;有残疾人员家庭提供《残疾证》。 3、申请人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登记表》中,就所填报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声明,授权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苏木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旗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无填写说明
无示范文本
无注意事项
咨询电话:0479-5238745
监察委举报电话:0479-5222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