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
以《公司法》设定的依据范围和条件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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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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