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
以《公司法》设定的依据范围和条件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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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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