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设定的依据范围和条件
1.股东身份证 2.代理人身份证 3.申请书
窗口受理→审核→打证→办结
此事项无填写说明
此事项无示范文本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咨询电话:0479-5238772
监察委举报电话:0479-5222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