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固定的住所;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成立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书;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基金会法人代表登记表;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申请表;基金会印章备案表(印章样式);基金会章程核准表;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捐赠承诺书;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受理→审核→审批→打证、办结
暂无填写说明
暂无示范文本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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