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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地方性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时间
除公休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请联系民政局
联系电话
0479-5238745
办理地点
太旗民政局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办事流程
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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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注意事项
咨询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基金会管理条例》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固定的住所;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成立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书;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基金会法人代表登记表;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申请表;基金会印章备案表(印章样式);基金会章程核准表;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捐赠承诺书;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受理→审核→审批→打证、办结

暂无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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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示范文本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咨询电话:0479-5238745

监察委举报电话:0479-522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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