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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时间
除公休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请联系民政局
联系电话
0479-5238745
办理地点
太旗民政局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办事流程
填写说明
表格下载
示范文本
注意事项
咨询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筹备阶段:名称核准表;筹备组花名册;捐赠承诺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审批阶段:社会组织党员花名册;党政机关干部兼任表格;民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登记表;民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民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企业单位名称(法人)章程(草案)

受理→审核→审批→打证、办结

无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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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示范文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咨询电话:0479-5238745

监察委举报电话:0479-522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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