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筹备阶段:名称核准表;筹备组花名册;捐赠承诺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审批阶段:社会组织党员花名册;党政机关干部兼任表格;民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登记表;民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民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企业单位名称(法人)章程(草案)
受理→审核→审批→打证、办结
无填写说明
无示范文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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