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 2.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有3个以上的发起人;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必要的财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会员应当具有地域分布的广泛性;第二项规定的发起人应当在拟成立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业务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并应当成为该社会团体的会员。
社会团体筹备阶段:成立申请;社会团体名称核准申请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筹备组花名册;审批阶段:社会组织党员花名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党政机关干部兼任表格;会员花名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筹备阶段:名称核准表;筹备组花名册;捐赠承诺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审批阶段:社会组织党员花名册;党政机关干部兼任表格;民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登记表;民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民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企业单位名称(法人)章程(草案);
受理→审核→审批→打证、办结
暂无填写说明
暂无示范文本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党建要求、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 (五)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财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0479-5238745
监察委举报电话:0479-5222857